為加強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調控管理,助力“雙減”工作順利實施,經省政府同意,12月5日省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制定印發了《河北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我省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中小學學費和住宿費由市場調節價改為政府定價,明確了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規范了學校自主定價行為,完善了學校退費政策,制定了收費監管措施。
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河北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公共服務局、綜合執法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規政策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規范民辦教育發展的決策部署,規范民辦教育收費監管,加強民辦教育收費調控,平穩有序推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規范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是規范民辦教育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推進“雙減”工作的重要措施,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履職擔當,將推進《辦法》落地見效作為解決廣大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重要抓手,切實加強民辦學校收費調控監管,著力規范民辦學校收費行為,進一步遏制教育亂收費問題,維護好受教育者和民辦學校合法權益,不斷促進教育發展成果更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加強組織協調,協力合力推進。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專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要加強溝通交流,及時會商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確?!掇k法》平穩實施、落地見效。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摸清當地民辦教育底數,為提高價格決策科學性、合理性提供準確依據。要建立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發揮政府管理、社會監督的最大效能。
三、穩步推進實施,確保有序銜接。按照《辦法》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學費(保教費)、住宿費項目,在《辦法》生效前由民辦學校自主制定收費標準的,現行收費標準有具體有效日期的,執行到有效期結束,到期后按照《辦法》規定制定新的收費標準,新的收費標準新老生一并執行?,F行收費標準沒有具體有效期的,各地要在一年內盡快對學校相關收費項目進行成本監審,對收費標準明顯偏高不符合非營利性法定要求的,要按照《辦法》規定重新核定,新核定的收費標準新老生一并執行;對收費標準適中,符合《辦法》規定原則的,重新予以認定繼續執行。在《辦法》生效前已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現行標準有具體有效日期的,執行到有效期,到期后按照《辦法》規定制定新的收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無具體有效期的,按照《辦法》規定可適時調整收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標準,《辦法》生效前已發生(或簽約已執行),《辦法》生效后服務尚未結束的在本學期內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到服務結束,簽約服務期限超過本學期,自《辦法》生效下一學期開始按《辦法》規定執行?!掇k法》生效后新發生的按《辦法》規定執行。
四、堅持依法行政,強化監督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制定調整政府定價收費標準要落實《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定》,嚴格履行定價程序,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成本監審(成本調查),廣泛征求意見,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的項目要公開聽證,確保價格決策依法合規、科學合理。要指導民辦學校建立收費臺帳,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收費管理機制,切實規范收費行為。要進一步加大教育收費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收費問題,對屢禁不止、影響惡劣的亂收費問題,要公開曝光、追責問責。
五、加強宣傳解讀,營造良好氛圍。各地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辦法》的宣傳解讀,使社會公眾和民辦學校全面了解《辦法》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規定,取得社會各方的理解和支持,為收費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六、跟蹤監測評估,健全長效機制。各地有關部門要跟蹤監測《辦法》落實情況,及時總結評估收費監管政策實施中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建立收費監管政策、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監測評估情況,適時對收費政策、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河北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含教育機構)收費行為,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決策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境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審批的面向社會的各級各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他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以下簡稱學生)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幼兒園為保教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民辦幼兒園對自愿在幼兒園就餐的幼兒收取伙食費。民辦學校收費應遵循非營利性原則。
第四條 民辦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的相關便利服務,及組織開展課后服務、社會實踐、研學旅行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纱沾断嚓P費用。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必須遵循“確實需要、學生(家長)自愿、不得營利、據實收取、及時結算、收支公開”的原則。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不得與學費(保教費)、住宿費捆綁收取。不得將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嚴禁學?;騻€人強制向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嚴禁借為學生代購代辦服務之機從中營利或撈取好處。
首次為學生辦理須統一使用的學生手冊、學生證、?;?、圖書借閱證、就餐證(餐卡)、校園卡和畢業證等證、冊、卡,不得收費。遺失損壞補辦的,可按成本收費。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大綱要求,列入教學培養計劃或教學安排的各類教學或實習、實訓、實踐活動不得在學費之外另行收取費用。
第五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統一管理。
服務性收費項目為:學校自辦食堂伙食費、學校內部公共浴室洗浴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課后服務費(課后服務開展時間參照公辦學校規定)、社會實踐費、研學旅行費、校車費(幼兒園、小學)、幼兒園延時服務費。
代收費項目為:體檢費(按規定,費用由財政負擔的不得收費)、校服費(含特殊專業服裝費,幼兒園不得收取校服費)、教科書費(按規定免費提供教科書的不得收費,幼兒園不得收費)、考試費(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組織的允許收費的各類考試)、住宿生床上用品費。
第六條 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幼兒園收費
1.保教費、住宿費。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保教費收費分類等級標準(普惠園除外),由市(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區、縣(含縣級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幼兒園等級、平均辦園成本,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法定非營利要求等因素提出,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住宿費(含普惠園)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嚴格按照住宿成本提出,經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由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保教成本、政府補助支持情況及辦園水平等因素核定最高收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抄送當地簽約的教育行政部門及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伙食費。幼兒園應成立由營養師、防疫保健醫生、伙食管理員、幼兒家長代表組成的伙食管理委員會。幼兒園伙食費標準,由伙食管理委員會根據幼兒園食譜、原材料市場物價變化等情況進行成本測算(保教費成本測算中已包含幼兒食堂人工、水電、設備折舊等費用的,測算伙食費成本時不得重復計算)后提出,經2/3(含本數)以上幼兒家長簽名同意,公示10天后執行,并抄送當地價格主管、教育行政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幼兒園可收取的代收費項目為體檢費(幼兒園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統一組織在園幼兒體檢,代醫療機構收取的體檢費)。體檢費標準,應根據檢查項目按不超過政府醫療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公辦醫療服務價格相應等級標準收取。
4.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幼兒園可以收取的服務性收費項目為社會實踐活動費(幼兒園統一組織幼兒外出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參觀等社會實踐活動發生的應由幼兒分攤的費用)、延時服務費(非寄宿制幼兒園放學后家長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接走幼兒,從而延長幼兒在園看護時間,所收取的延時看護服務費;幼兒園規定的接幼兒時間一般不少于0.5小時)、校車服務費(幼兒園提供校車接送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上述服務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補償成本及非營利原則與幼兒家長協商確定,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辦法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二)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費
1.學費、住宿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學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成本、政府財政補助、群眾承受能力及法定非營利要求等因素提出,經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住宿條件和成本提出,經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2.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義務教育課后服務費,由市、雄安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提出,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共同報同級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執行。學費中包含課后服務項目的,不得重復收取課后服務費。研學旅行費、校車費由學校根據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與學生家長協商確定,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辦法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其他服務性收費由學校根據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自主確定。代收費由學校據實收取,不得從中營利。
3.受當地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委托就讀學生收費,執行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政策。
(三)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收費
1.學費、住宿費。民辦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學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根據辦學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及法定非營利要求等因素提出,經市、雄安新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住宿條件和成本提出,經市、雄安新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2.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服務性收費由學校根據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自主確定。代收費由學校據實收取,不得從中營利。
(四)民辦本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收費
1.學費。民辦學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自費留學生除外)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和法定非營利性要求等因素提出,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學費,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群眾承受能力及法定非營利性要求等因素自主確定。自費留學生學費,由學校按照市場機制自行確定。
2.住宿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住宿條件、成本等因素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自行核定。
3.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服務性收費由學校根據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自主確定。代收費由學校據實收取,不得從中營利。
(五)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學科類(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收費,按現行政策執行。
(六)其他民辦學校收費
1.學費。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和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學費(培訓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群眾承受能力及法定非營利性要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對其中公辦學校參與舉辦、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經費補助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學費,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實行最高限價管理。最高限價標準,???含高職)學費標準由審批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辦學成本和財政補貼等情況提出,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中等職業教育(含技工學校)學費,由學校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辦學成本和財政補貼等情況提出,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納入國家和省規定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的學生,免學費政策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2.住宿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住宿條件、成本等情況,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自行核定。
3.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服務性收費由學校根據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自主確定。代收費由學校據實收取,不得從中營利。
第七條 民辦學校辦學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經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從學費中提取的用于資助和獎勵學生的費用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與教學無關的校辦產業及經營性費用支出。幼兒園的保教費成本除上述項目外,還包括衛生保健、幼兒活動和學習生活用品費用(包括幼兒教育必備的幼兒圖畫、學具、玩具及耗材,午休床及床上統一配備的床墊、床單、被罩等用品,日常洗漱、衛生用品等費用)。
民辦學校住宿成本主要包括學生住宿用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折舊費,水電費,防暑、取暖費,修繕、維護費和宿舍管理人員經費等,不含經營性的設施和人員的各項費用支出。
民辦學校住宿費成本要單獨核算。民辦學校辦學成本和住宿成本不得重復計算。在核定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時,有社會捐助和政府資助(補貼)的,應從辦學成本和住宿成本中扣除。
核定幼兒園人均保教費、住宿費成本時,應統籌考慮幼兒出勤率及寒暑假期間的費用支出等合理因素。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民辦學校學費(培訓費、保教費)、住宿費項目,在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相關規定,對辦學成本進行監審或調查。
第八條 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要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調整間隔不少于3年。民辦學校在制定和調整實行自主定價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時,應認真如實做好成本核算(測算),通過座談、問卷、學校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師生和社會意見,履行集體研究和制發正式文件等程序。嚴禁通過虛列成本項目、虛報成本數據等虛假手段,虛高制定收費標準。在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應在招生報名前30日,將新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同時將新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準文件按照下款規定抄送當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設區市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抄送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h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抄送當地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價格主管部門對發現或群眾舉報有虛列成本、虛高制定收費標準嫌疑的民辦學校,可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學校定價成本進行監審。對確實存在虛列成本、虛高制定收費標準的,責成學校予以改正。
第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項目,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學校合法有效的資質(法人登記證、辦學許可證等復印件);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收費標準方案及依據和理由;
(三)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
(四)申請學校近年(一般為3年)辦學成本核算材料(尚未招生未發生實際成本的,提交生均辦學成本測算材料);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學校及相關責任人要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含技工類學校學制教育)學費和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其他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和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學費(培訓費)和住宿費收費計費期由學校根據教學設計安排自主確定,國家(或省)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學校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費。
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算,由幼兒家長自愿選擇按月或學期繳費。幼兒園可在月初或學期開始預收本月或本學期保教費、住宿費,月底或學期末按以下計算方法結算:當月幼兒實際在園時間(即出勤天數,全日制園不足1天的按1整天計算;半日制園半天為1個出勤日,不足半天的按1個整出勤日計算)為0天的不得收費;實際在園時間1—10天的,按月收費標準的50%收取;實際在園時間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計收。因幼兒園停課(不含法定節日及周六、日休息)導致幼兒實際在園天數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在園天數收取(1個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核定日保教費)。
民辦幼兒園伙食費實行按天計算(當日在園不足1天,按整天計算)、按月收取、月初預收、月底或下月初據實結算的辦法。幼兒園應保證伙食費全部用于幼兒膳食,不得營利,不得擠占、克扣和挪用?;锸迟M應采取單獨核算(與教工伙食分開)的辦法。幼兒園要建立收支明細賬,按月向幼兒家長公布伙食費收支情況,盈虧轉下月,幼兒退園時,在園期間伙食費總結算,多退少補。
民辦學校學費(含培訓費、保教費)和住宿費標準調整應當從新學年開始執行,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級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不含幼兒園)學生繳納學費(含培訓時長1年及以上長期培訓班培訓費)、住宿費后,因故退(轉)學或死亡,學校應根據學生在校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培訓費)和住宿費。學生在校時間,是指學校規定的報到(或開學)之日到學生提交轉學、退學申請或死亡之日(因病請假、休學,在治療期間死亡的,在校時間從報到或開學之日到申請病假或休學之日)的期間。在校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按學年收費的,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按學期收費的,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每學年(學期)開學前提出退學的,退還當年(學期)所繳全部學費、住宿費。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學籍管理規定休學的,復學后按所在班級學生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多退少補。
短期培訓班(培訓時長不足1年的培訓班),學生提交退學申請時已培訓課時占總課時1/3內(含1/3)的退還所繳培訓費的70%,已培訓課時占總課時1/3以上至1/2內(含1/2)的退還所繳培訓費的50%,已培訓課時超過總課時1/2的不退培訓費。已培訓課時是指自培訓班開學始至學員提交退學申請時止已經開課的課時。開學前提出退學的,退還全部培訓費。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退費以幼兒實際在園天數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扣除當月應繳費用后退還余額。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致使學生上當受騙而要求退學的,學校退還學生所繳全部學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
學生繳納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雙方按照規定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無協議的,已發生代購代辦事項或已提供服務的,不退還相關費用(不含因學校違規發布虛假招生廣告致使學生上當受騙而要求退學),應將代購實物交付學生(所繳費用有結余的,結余部分退還學生);尚未發生代購代辦行為或未提供服務的,學校應全部退還所繳費用。
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學科類校外培訓(非營利性)收費的退費,按現行政策執行。
上述規定未包括的退費事項,由雙方本著公平公正、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資助、獎勵制度,并按照不低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標準,從學費收入中提取相應資金用于資助、獎勵學生??刹捎迷O立獎學金、學費減免和特殊困難補助等形式,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國家和省有獎勵和救濟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要建立收費臺帳,詳細記錄收費情況,切實規范收費行為。每年3月31日前,學歷教育學校要如實填報《年度民辦學校收費情況報告表》《年度民辦學?;厩闆r登記表》《民辦學校情況變更報告表》(見附表),加蓋單位公章后,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學校按收費審批權限報價格主管、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行自主定價的學校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報學校所在地價格主管、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非學歷教育學校參照學歷教育學校上述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要嚴格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要通過學校網站及校內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和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原文或復印件)、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和學校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一并公開。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文件依據等。民辦學校對貧困學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政府部門制定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文件,應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科學計算辦學成本。
民辦學校接受政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所需帳簿、票據、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資料。
民辦學校收費票據的使用和管理,依照稅務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部門職責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政府制定的教育收費政策。對群眾舉報或發現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學校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市場監管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物價局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冀價行費〔2018〕55號)同時廢止。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表:1.年度民辦學校收費情況報告表
2.年度民辦學?;厩闆r登記表
3.民辦學校情況變更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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